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2024年修訂)第二十二條、《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原農業部令第52號)第十一條和《動物病原微生物目錄》(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005號)的規定,從事下列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報農業農村部審批。
(一)豬水皰病病毒、非洲馬瘟病毒、牛海綿狀腦病病原/癢病病原、尼帕病毒和裂谷熱病毒等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病原微生物;
(二)牛瘟病毒、絲狀支原體絲狀亞種、馬傳染性貧血病毒和鼻疽伯氏菌等我國已經宣布消滅的動物病原微生物;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小反芻獸疫病毒、非洲豬瘟病毒。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