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楊凌示范區現代農業和鄉村振興局,機關各有關處(室、局)、廳屬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保證生鮮乳質量安全,促進奶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農業農村部《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結合全省奶業發展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陜西省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6-31〔2025〕12號)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12月18日
陜西省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保證生鮮乳質量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農業農村部《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鮮乳,是指未經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條 在陜西省境內從事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生鮮乳運輸者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和銷售的生鮮乳質量安全負責,是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的生鮮乳,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第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結合本市奶源分布情況,按照方便奶畜養殖者、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對本市生鮮乳收購站的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結合本地區奶畜存欄量、日產奶量、運輸半徑等因素,確定生鮮乳收購站的建設數量和規模,報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
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劃布局,自行建設生鮮乳收購站或者收購原有生鮮乳收購站。
第八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章 生鮮乳生產
第九條 各級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結合當地奶畜產業發展需要,向奶畜養殖者提供品種登記、生產性能測定、精粗飼料生產與利用、標準化養殖、疫病防治、糞便無害化處理等技術服務,并開展相關技術培訓。
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產企業及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十條 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術推廣機構備案,獲得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
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規范要求實施標準化生產和管理。
第十一條 奶畜養殖場(小區、戶)應當建立養殖檔案,準確填寫有關信息,保存好相關憑證,載明以下內容:
(一)奶畜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免疫、檢疫、監測、消毒等情況;
(四)奶畜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生鮮乳生產、檢測、銷售情況,如實記錄生鮮乳產量、銷售去向等。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奶畜養殖場、奶畜養殖小區依法建立科學、規范的養殖檔案。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條 從事奶畜養殖,不得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中添加動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第十三條 奶畜養殖者應當遵守農業農村部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應當做好奶畜和養殖場所的動物防疫工作,確保奶畜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健康標準,發現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停止生鮮乳生產,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應當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在使用前后及時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記錄。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 規模養殖場(小區)擠奶完成后,生鮮乳應當儲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時做降溫處理,擠奶后2小時內使其溫度冷卻降溫至0-4℃,且不能低于冰點。奶山羊養殖戶應當使用帶制冷功能的擠奶設備,或使用冰柜等制冷設備按標準降低生鮮羊乳溫度。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不得銷售。
第十五條 奶畜養殖者可以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生鮮乳收購站出售自養奶畜產的生鮮乳。
第十六條 禁止出售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
(四)添加其他物質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第三章 生鮮乳收購
第十七條 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農業農村部《生鮮乳收購站標準化管理技術規范》要求,向所在地縣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申請,其中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必須提供本合作社內社員養殖奶畜的相關證明;
(二)生鮮乳收購站平面圖和周圍環境示意圖,不得開辦在可能污染奶源的企業、工廠等周邊;
(三)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清單;
(四)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開辦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從業人員的培訓證明和有效的健康證明;
(七)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證開展生鮮乳收購行為。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聯合相關部門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通過農業農村部“飼料及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向申請人頒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收購站嚴格按照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批準的地域范圍收購生鮮乳;奶畜養殖者禁止向無證收奶站(員)出售生鮮乳。
第十九條 生鮮乳收購站實施一站一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應當在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程序相同。
改建、擴建生鮮乳收購站,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遷建生鮮乳收購站,應在征得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或者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嚴禁將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禁止各收購站之間二次收購生鮮乳。
第二十條 生鮮乳收購員必須為生鮮乳收購站聘用人員,與生鮮乳收購站簽訂聘用合同,取得生鮮乳收購員證,并由生鮮乳收購站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報備。
生鮮乳收購員證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生鮮乳收購站自行定制,證件內容應包括生鮮乳收購站名稱、法人姓名、法人電話、工商登記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蓋章;收購員姓名、電話、收購員收購范圍等必要信息。收購員須在生鮮乳收購員證收購范圍內從事生鮮乳收購,收購范圍以保證生鮮乳在2小時內能冷卻降溫至0-4℃為宜,不得隨意跨范圍收奶。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生鮮乳收購站實行監督管理,并對生鮮乳收購員責任落實情況定期進行抽查。生鮮乳收購站要對生鮮乳收購員加強日常管理,生鮮乳收購員調整要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備。
生鮮乳收購站聘用的收購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效的健康證明,遵守生鮮乳收購相關技術規范。
生鮮乳收購員不得與多家收購站同時建立聘用關系。
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收購員、乳制品生產企業、養殖場戶要簽訂守法經營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 生鮮乳收購站的擠奶設施和生鮮乳貯存設施使用前應當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時內應當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時,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生鮮乳收購站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和其他控制害蟲的產品應當確保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感官、酸度、密度、含堿等常規檢測。檢測費用由生鮮乳收購站自行承擔,不得向奶畜養殖者收取,或者變相轉嫁給奶畜養殖者。
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購進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山梨糖醇、羥脯氨酸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收購的生鮮乳應留存樣品,并做好采樣編號、記錄登記。樣品應冷凍保存,并至少保留10天。
第二十三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形成規范臺賬,并保存2年。
生鮮乳收購記錄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名稱及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編號、畜主姓名、單次收購量、具體收購日期時間。
生鮮乳銷售記錄應當載明生鮮乳裝載量、裝運地、運輸車輛牌照、承運人姓名、裝運時間、裝運時生鮮乳溫度等內容。
生鮮乳檢測記錄應當載明檢測人員、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時間。
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農專業合作社和生鮮乳收購站每月將生鮮乳生產、收購、銷售情況以及交售人姓名、收購量、檢測結果、運輸去向等內容及時上報至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的生鮮乳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經檢測無誤后,應當向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備,在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應當符合散裝乳冷藏罐國家標準,在2小時內應當降溫至0-4℃。
第二十六條 提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并向社會公布,供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
生鮮乳收購站應與乳制品生產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并簽訂合同,生鮮乳收購站應與養殖場戶簽訂書面購銷合同。
生鮮乳購銷合同原則采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生鮮乳等級標準,向社會公布生鮮乳收購價格。對相同等級標準的生鮮乳實行相同的收購價格,不得以任何名目壓等壓價、拒收或限量收購,并及時兌現奶資。
禁止各乳制品生產企業、收購站違規拒收符合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第四章 生鮮乳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無生鮮乳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生鮮乳運輸。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鮮乳收購的車輛運輸人員須在被聘用收購站收購許可證范圍內從事生鮮乳收購運輸,在工作過程中應當攜帶有效的生鮮乳收購證復印件、健康證、從業人員資格證和車輛準運證。
第三十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奶罐隔熱、保溫,內壁由防腐蝕材料制造,對生鮮乳質量安全沒有影響,提倡奶罐自帶制冷系統,運輸過程中要求奶溫控制在0-4℃,波動不超過±1℃;
(二)奶罐外壁用堅硬光滑、防腐、可沖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設有奶樣存放艙和裝備隔離箱,保持清潔衛生,避免塵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無毒,在溫度正常的情況下具有耐清洗劑的能力;
(五)奶車頂蓋裝置、通氣和防塵罩設計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鮮乳受到污染。
第三十一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的所有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生鮮乳運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鮮乳運輸車申請,車主身份證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運輸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車輛信息、運輸路線,需清晰顯示車牌號、車輛類型及年檢信息;
(三)車輛實景照片,包含奶罐全貌的前、后角度照片,需體現罐體標識及車輛整體狀態;
(四)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押運員身份證,二者有效健康證明;
(五)車輛清洗消毒規程、質量安全管控制度等;
(六)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車輛進行檢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生鮮乳準運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生鮮乳運輸要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從事生鮮乳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應該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并具有保持生鮮乳質量安全的基本知識。
(二)生鮮乳運輸車輛只能用于運送生鮮乳和飲用水,不得運輸其他物品。
(三)生鮮乳運輸車輛使用前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并做好清洗、消毒記錄。
(四)裝奶結束后,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對運輸車奶罐進行鉛封并全程錄像,固定運輸路線,保證生鮮乳運輸途中質量安全。
第三十三條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生鮮乳交接單。生鮮乳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名稱、運輸車輛牌照、裝運數量、裝運時間、裝運時生鮮乳溫度、交接時間等內容,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駕駛員、收奶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鮮乳交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2年。
生鮮乳交接單線上線下同步進行,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運輸車和乳品加工企業必須填寫電子交接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定期開展生鮮乳質量檢測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生鮮乳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縣級財政列支。
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奶畜養殖場所、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運輸車輛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養殖檔案、生鮮乳收購記錄、購銷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生鮮乳交接單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處理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生鮮乳;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生鮮乳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收購、貯存、運輸生鮮乳的車輛、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鮮乳生產者、收購者、運輸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三十八條 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并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主管部門通報生鮮乳質量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和生鮮乳收購者、運輸者、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購銷過程中欺行霸市、壓級壓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惡意拖欠奶款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舉報生鮮乳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完整地記錄、保存。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收到舉報的,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于實名舉報,應當及時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鮮乳收購站、生鮮乳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生鮮乳收購站閑置的,應當視情節輕重收回許可證或準運證,或通報核發證件的審批主管部門收回,嚴重違法行為的取消從業人員資格,并通報有關乳制品加工企業。
第四十三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畜牧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試行期2年。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