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根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5年第1號)要求,結合《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審批條例》及我省工作實際,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審批服務效能,現就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和祖代以上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生產經營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
二、從事父母代種畜禽(含品種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核發。
三、種畜禽養殖場實行一場一證,申請從事多種生產經營類型的同一養殖場,許可證由所申請生產經營類型最高審批權限的部門核發。
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核發,應在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辦理。縣級賬號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開通,縣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使用管理。
五、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縣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實時向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推送相關許可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種畜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施行前已由市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受理的相關許可事項,由市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依法辦理。
七、本通知施行前取得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八、開發區承接相關賦權事項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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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12月31日?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