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農規〔2025〕4號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現將《云南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管理,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生豬產品供給和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云南省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2022—2030年)》等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置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是指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設置的,僅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屠宰場點。
本辦法所稱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是指距縣城80公里以上或者車程120分鐘以上,無法通過配送保障肉品供應的鄉鎮。
本辦法所稱本地市場范圍,是指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所在鄉鎮、周邊未設置屠宰場點的邊遠和交通不便鄉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州(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按照方便群眾、優化布局、保障供給的原則,結合本地區人口規模、交通運輸、冷鏈配送等情況,制定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設置實施方案,合理控制設置的區域和數量規模,經征求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對冷鏈配送已覆蓋并能穩定保障肉品供應的區域,不得新設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交通條件改善、配送體系健全的地區應逐步取消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第六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動物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簽訂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七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置,應當由申請人向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縣級初審、州(市)審批的程序,由州(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建設竣工后,由州(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州(市)人民政府核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和標志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應當載明有效期限和銷售范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九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等法規規章,依法開展生豬進場查驗、屠宰操作、肉品品質檢驗、產品出場記錄、產品質量安全、產品召回及無害化處理等活動,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屠宰的檢疫及防疫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向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派駐符合要求的官方獸醫實施屠宰檢疫。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定期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完善追溯監管體系,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并按照要求在全國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系統登記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州(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進行綜合評估,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在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供應生豬產品的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其他合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別聲明